IT之家 4 月 8 日消息,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我國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工作提供了明確指引。
《辦法》對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的適用范圍、服務促進、實施主體、工作程序、監(jiān)督管理等作出規(guī)定,并結合人工智能科技活動特點,明確了申請與受理、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專家復核程序、應急程序等不同程序要求,有效規(guī)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動倫理治理。
為推進人工智能科技倫理服務體系建設,《辦法》從標準建設、服務體系、鼓勵創(chuàng)新、宣傳教育、人才培養(yǎng)五個方面制定支持舉措,幫助企業(yè)切實提升科技倫理風險防控能力。
《辦法》與現(xiàn)有人工智能治理相關政策法規(guī)實現(xiàn)有效協(xié)同。
《辦法》與《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緊密銜接?!犊萍紓惱韺彶檗k法(試行)》是覆蓋各領域科技倫理審查的綜合性、通用性規(guī)定,明確了審查基本程序、審查內容與標準等統(tǒng)一要求,為《辦法》提供了基礎遵循?!掇k法》在遵循通用規(guī)定的前提下,立足人工智能技術特征與倫理原則,在適用范圍、申請材料、審查重點、簡易程序適用等方面作了針對性完善與細化,更貼合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實際需要。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工智能科技活動在深度合成、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等方面實行登記、備案、行政審批等監(jiān)管措施且將符合科技倫理要求作為審批條件、監(jiān)管內容的,可不再開展專家復核,有效減輕企業(yè)合規(guī)負擔。
同時,《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明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wǎng)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shù)據(jù)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相應處罰。
《辦法》規(guī)定的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程序主要包括:
申請:人工智能科技活動負責人向本單位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或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委員會或服務中心應根據(jù)申請材料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確定適用的審查程序,并通知申請人;
開展審查:委員會或服務中心采用一般、簡易或應急程序,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專家復核:納入“需要開展科技倫理專家復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動清單”(以下簡稱復核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通過委員會或服務中心的初步審查后,由單位申請專家復核,所在地方或相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家復核;
作出審查決定:委員會或服務中心開展審查后作出批準,修改后再審或不予批準等決定,納入復核清單的科技活動,根據(jù)專家復核意見作出科技倫理審查決定;
審查申訴:申請人對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委員會或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跟蹤審查:委員會或服務中心對審查批準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動開展跟蹤審查,跟蹤審查間隔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納入復核清單的活動,跟蹤審查間隔一般不超過 6 個月。
委員會或服務中心重點圍繞人類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釋、責任可追溯、隱私保護等方面開展倫理審查。同時,還需要關注參與科技活動的科技人員資質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擬開展的科技活動是否具有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科技活動的風險受益是否合理,倫理風險控制方案及應急預案是否科學恰當、具有可操作性等。
IT之家注意到,《辦法》第三節(jié)及附件規(guī)定,需要開展專家復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動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是對人類主觀行為、心理情緒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較強影響的人機融合系統(tǒng)的研發(fā);
二是具有輿論社會動員能力和社會意識引導能力的算法模型、應用程序及系統(tǒng)的研發(fā);
三是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風險等場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動化決策系統(tǒng)的研發(fā)。
開展專家復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動,需先通過本單位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委員會或委托的服務中心完成初步審查;再由本單位申請專家復核。其中,中央企業(yè)、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單位直接報請相關主管部門,其他單位報請地方。地方或相關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成立復核專家組,對初步審查意見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開展復核,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 30 日內反饋復核意見。委員會或服務中心依據(jù)復核意見作出最終審查決定,同時對納入復核清單的活動加強跟蹤審查,跟蹤審查間隔一般不超過 6 個月。若倫理風險發(fā)生重大變化,應重新開展審查并申請專家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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